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五条已废止暂住人员或者留住、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手续齐全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故意拖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