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四条已废止暂住人在暂住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有《暂住证》和经营场地合法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未进行暂住登记或无《暂住证》的人员承包、租赁或提供使用营业门店、摊点、柜台、场地等生产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