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二条已废止单位或公民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与暂住人签订租赁合同,发现暂住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无有效证件的人出租房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