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单位或公民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与暂住人签订租赁合同,发现暂住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无有效证件的人出租房屋。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