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一条已废止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对居住在本单位、本地区暂住人员进行城市生活常识和遵纪守法教育,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员登记、领证和其它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