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登记与领证第十条已废止《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市、县范围内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有效期限为一至十二个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留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原发证机关对《暂住证》进行审签,审签后的《暂住证》可以继续使用。《暂住证》遗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或换领手续。暂住人在市、县范围内变动暂住登记项目时,应当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