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有效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收回已经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由此给特许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