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