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行使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