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5至7人的财务监督小组。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村级组织负责人及其直属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财务监督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负责,接受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指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财务监督小组对财务管理的监督,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