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抵制和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受法律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和行使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