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法纳税后的收益,按照下列顺利分配:(一)提取公积金;(二)提取公益金;(三)提取福利费;(四)向投资者分利;(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六)其他。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