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法纳税后的收益,按照下列顺利分配:

(一)提取公积金;

(二)提取公益金;

(三)提取福利费;

(四)向投资者分利;

(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六)其他。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