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帐、款分管,支票、存折与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禁止非出纳入人员管理现金。禁止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禁止出租或者转借帐户。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