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村集体经济资金收付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并开据或者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做到经手人、验收人、批准人签章齐全。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应当拒付,会计不得入帐。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