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条件和服务。各代表团应当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