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六条有效代表有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