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六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承办负责人、承办人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及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属于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报告办理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