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七条有效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后交承办单位组织重新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重新办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