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五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参加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