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二条有效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研究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选择部分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督办建议,由主任会议组织督办。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