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三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向交办机构和代表说明情况,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或者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