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凡是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答复代表;

(二)对应该解决但受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纳入工作计划,明确办理时限,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情况,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三)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或者不具备条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

(四)对属于上级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后,如因各类原因答复内容有所调整的,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向代表反馈并说明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