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条有效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主动与代表联系,充分听取意见,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代表参与研究。代表对办理工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改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