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交办情况书面告知代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