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下列情形确定: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二)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问题;

(四)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相一致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