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以及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交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