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保护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的规定第七条有效城市重点公共绿地必须按审定的规划进行建设。在其保护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单位,应当服从规划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扩大非绿化用地或者修建封闭式围墙。城市重点公共绿地周围新建建(构)筑物应当与绿地保持合理距离,保证树木花草生长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