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形成一定规模或占据重要位置,需要重点保护的城市公共绿地(含相关设施)。具体包括:

(一)黄河两岸的滨河绿化带;

(二)东方红广场绿地;

(三)文明示范街和标志性道路按规划配置的植物景观;

(四)其他广场、桥头或重要地段超过500平方米的绿地和游园。

前款第(三)、(四)项需要明确具体地点的和以后增加列入本规定保护的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