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已废止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清真食品,必须经市或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查,领取清真标志。未按规定领取清真标志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的食品,不得标名为清真食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