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生产、加工、制作、储运清真食品的企业、职工食堂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的禁食食品。

非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标志。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