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清真食品,必须经市或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查,领取清真标志。

未按规定领取清真标志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的食品,不得标名为清真食品。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