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四条有效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晋职的培训;进行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