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三条有效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面向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新水平,与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相结合,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