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有效继续教育可以采取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交流、考察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