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增新、扩展、加深与能力提高的继续教育。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制度被聘任的在职人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