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侵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由继续教育管理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