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