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追偿学习经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