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继续教育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