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继续教育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

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所需经费予以支持。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