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继续教育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所需经费予以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