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应当由具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