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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继续教育的学术团体,应当在继续教育的组织、宣传和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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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