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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十条
有效
接受学历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学历教育期间可以免予参加继续教育。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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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