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九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人才的培养与使用结合起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将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与晋职的重要条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