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章 港口第三十条已修改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采取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成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建成后的公用港区可以采用租赁、合资等方式经营。经营人取得的收益应当有效保证港口设施维护和港口的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