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章 港口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岸线普查、登记情况,对符合岸线利用规划但未办理岸线使用许可的码头,责令其经营人补办岸线使用许可;对不符合岸线利用规划的码头,责令其经营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