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航道第十五条已修改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进行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确需进行限制通航的作业的,应当提前发布通告,根据需要划定临时航道。养护船舶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过往船舶正常航行的影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