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航道第十四条已修改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持航道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航道养护作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抢通;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