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九条已修改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租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资金;(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三)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