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条已修改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人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证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