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客运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7日内到客运管理机构接受调查或答辩。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结,情况复杂的,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30日。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